📚 知識家圖書館 奇摩知識+ 紀念館

基地之優先購買權如何主張(有何相關權利)?

發問者 秀玲 (Lv.2) ・2010 年 1 月 13 日 ・租賃與房地產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如果土地持有人獅子 大開口,該如何是好?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請注意你打的法條 >>>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也就是他賣給別人多少 你都可以依同樣價格購買 (需於十天內表示) 且他必須簽約前至少十天以存證信函告知你 再者 如果他和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 拉高價格騙你 你大可不買 後手繼受前手瑕疵原則 該基地的地上權典權都依然存在 租賃契約則視契約內容而定 所以不用擔心
振瑞(Lv.3) 2010 年 1 月 13 日
優先購買權有兩個絕對優勢 1.要賣一定要存證信函通知你 2.別人買多少 你都可以用多少價格買 如果你不是所有權人之一 只要防止假契約搞你就好
?(Lv.7) 2010 年 1 月 13 日

商業與財經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