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之優先購買權如何主張(有何相關權利)?
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基地之優先購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如果土地持有人獅子 大開口,該如何是好?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請注意你打的法條
>>>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也就是他賣給別人多少
你都可以依同樣價格購買
(需於十天內表示)
且他必須簽約前至少十天以存證信函告知你
再者
如果他和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
拉高價格騙你
你大可不買
後手繼受前手瑕疵原則
該基地的地上權典權都依然存在
租賃契約則視契約內容而定
所以不用擔心
優先購買權有兩個絕對優勢
1.要賣一定要存證信函通知你
2.別人買多少 你都可以用多少價格買
如果你不是所有權人之一 只要防止假契約搞你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