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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育嬰假期間找到新工作,需回原公司取消育嬰假的申請嗎?

發問者 旻儒 (Lv.1) ・2010 年 1 月 23 日 ・法律與法務

請問 1) 如果在請育嬰假的留職停薪期間找到新工作,是否就視同已不是留職停薪了,這樣育嬰津貼是否就會被取消?是否需回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及取消育嬰假的申請? 2)請育嬰假期間,是不是就沒有勞健保了?如果要投保的話,是不是必須要在公所加保呢? 3)若要請育嬰假辦理留職停薪,需要注意哪些事情? 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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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1.留職停薪期間找到新工作上班之後育嬰津貼就會被取消需回原公司辦理離職手 續育嬰假勞保局每個月都會審核 2.育嬰假期間只要你在這家公司任職滿一年勞健保都可以在原公司續保保費跟 育嬰假前一個月是一樣的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就業保險法 第十一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十九條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姓名、職務。 二、 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 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 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 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 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逸誠(Lv.5) 2010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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