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專業法律問題.煩請高手解答!!
上次我提到了一個
朋友被前夫騷擾的事件
當中忘記提及一件事
就是有關孩子監護權跟結婚的事
大改陳述一下
他們原本沒結婚.僅同居.但有孩子
後來生父要求小孩監護權
而母親也不希望用領養的方式讓小孩有父親
所以兩人才到戶政辦理結婚登記
當時僅有登記.跟隨便找來的兩個證人
並無公開儀式
當時也馬上把小孩子過戶
當時大概是民國90年初
之後沒多久又辦離婚了
小孩當然就在父親名下了
(我記得當時結婚法還未修正.還是儀式婚)
現在兩人要分開 母親想要回小孩監護權
小孩也很明顯想跟母親生活
但父親有意想用監護權綁住女方.不肯放手
(此點是否涉及濫用親權.但似乎很難證明)
OK現在問題來了
1.如果女方想單純透過法律途徑爭取監護權
從整體來看贏面很小.因為欠缺固定收入與居所
因為剛分居離家.一切尚未穩定
而男方又不斷想辦法騷擾.讓女方無法專心生活
2.所以有想到另一條路是否可行.請各位幫忙分析
當時他們辦理結婚登記時.時至今日皆無公開儀式
結婚還須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證人&辦理結婚登記
但是當時欠缺了"公開儀式"之法定要件
是否可依此條件之欠缺.訴請結婚無效
盡而聲名監護權過戶有程序上的瑕疵
然後藉此拿回小孩監護權
(不知新式結婚法規是否有朔及既往之適用.或時效性等問題)
我對法是只懂皮毛.有些問題也不知該怎麼問
急需答案.請專業高手幫幫忙吧!! 感激不盡!!!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板大您好: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 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 離婚協議書 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按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為之,嗣後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義務,而影響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時,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 :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無監護權之一方自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由其行使;法院並得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法院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監護之爭取...不是比誰賺的多...也不是比誰比較有錢.....爭取子女監護...不要被經濟數字的思維給綁住...所謂經濟能力...要的是能正常..持續..穩定...提供子女基本生活教育所需....不是比金錢數目上的能力......縱使有相當負債..若還能提供穩定..安定..持續的能力照顧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監護還算可以勝任的!
法院會以(最佳利益審酌要件 )來判決
一、是有形~~~~如財產..存款..工作收入..工作性質與時間....身體健康狀況.....家屬親屬等支援系統的 支持能力與程度....環境給予子女的影響...與子女間的互動與依賴程度.....意願.....等等...這是看的到的部分......您怎麼去經營出這樣的能力與要件....還有您的照護真意的展現.....社工訪視所能遇見與評估..這些異常重要..也是判決歸屬的關鍵之一......
二、是無形~~~~如您的品格...家屬親屬品格習性對於子女的影響..生活教育的規劃與執行能力....對於將來子女成長的保護與規劃 ....假日親子的互動與安排..下班休息時段的日常往來作息....母親探視子女的幫助與支持....對於雙方親屬家屬的往來支持與安排.....教育的規劃與要求.....子女品格與人際關係的維護與教育.....離婚對於子女影響 有無敵對恨意的排除與補救....是否有佔有子女的自私心態......等等......
台灣的婚姻法規.....似乎依職都是採所謂的登記主義制...也就是說最後依官必須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所謂的登記.......
如題...既然她們已經辦理了登記....想當然耳...台灣的法律事已經承認她們是合法的夫妻了....至於婚姻關係存續的原因為何....時間多長並不是重點....您的問題是要詢問孩子的監護權關係......台灣的法令似乎都比較偏重於父親....可能是我個人的訴訟經驗吧。。。。不過也是有判決給女方的。。。。這端看哪一彷可以給孩子最佳的生活環境以及照顧。。。經濟富裕與否當然不是最終考量,但也是憑量依據。畢竟,經濟也是蠻重要的依據指標!
至於為了孩子監護權而回過頭再度討論結婚的瑕疵。。個人淺見是似乎有些文不對題!建議是既然當初監護權歸給男方,除非可以心平氣和坐下來好好協議懇談外,就是只能依據親子關係提出訴訟,不過這是勞民傷財切曠日費時的事喔,必須三思,若有疑問可以再來函或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