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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區公所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資料是永久保存嗎

發問者 匿名 ・2010 年 3 月 12 日 ・法律與道德

如果有保存期限是幾年 依據為何 超過保存期限就只有管理委員會有嗎 如果管理委員會偽造住戶簽名又不肯給區分所有權人閱覽 有什麼方法可治理嗎 謝謝唷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社區管理這檔事~ 在台灣仍是件曖昧不明的事! 主要原因,在於管理委員會身份地位的問題... 說是個人,卻關係群眾公務;說是社團;又不符民法要件! 這麼重要的社會基礎秩序問題,國家這些大官、衙門個個僅知譁眾取寵, 儘搞些小孩坐車要放個椅中椅、用國語翻譯台語...等無聊事!! 而黨派、民代...上下一致,腦袋只裝爭權奪利的選舉而已...像是明明全體聯署廢死刑,風頭不對...立即同仇敵愾的轉向...無恥程度難以筆墨形容!! 有這樣的狀況,許多主管機關也就樂得滿頭霧水、恣意而為,承辦人則是順手牽羊、擇機上下其手! -------------------------------------------------------------------------------------------- 社區資料究竟要保存多久? 依個人淺見: 以私權存證規則,僅能保存三年;以社區憑證帳冊等稅務規則,則可推論保存十年! 再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明確移交規定,應該是以後者「十年」為社區資料保存時間較屬合理。(社區應該自主規範,以符住戶權益需要) 不過,ctt認為:整個案件...法院應會要求主管機關(內政)解釋(不是逼迫交出的問題)!! 另外,版主描述的狀況,顯然主管承辦單位... 違背職守、擅自私下配合該委員會,霸王硬上弓、給予報備,東窗事發後,再淹滅證據!! 針對版主社區問題~ctt建議應兵分多路: 一.以錄影資料為證、告發大會召集人偽造文書責任問題。 二.以公務員未履行報備資料檢核責任職務及不辦應辦處分委員會案件,告發瀆職。 三.明確、日期、地點與方式,再存證一次、要求閱覽,以取得委員會   違反規定依據、函請依法處罰。 四.前條主管機關不辦?告發瀆職!辦而管理委員會以管理費支付?   告其背信! 五.主管機關黑字白紙違法拒絕利害關係人調閱社區資料及違背職務行為   :可蒐整證據資料向監察院舉發並函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辦。 六.蒐整管理委員會損害住戶權益事實,散發公開信並進行同心住戶集結   、分配區塊,發動聯署、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重新推選委員   並據以清查社區不法內幕與證據! 2010-03-17 13:15:18 補充: 好啦~老兔...別再囉哩囉嗦.... 委員會只是受住戶託付服務而已,不是統治社區!! 法案判決~同樣的事...有完全不同的結果!!磁卡不能隨便銷...這是翻報紙都能知道的常識!!
CTT(Lv.7) 2010 年 3 月 14 日
行政機關的文件是供行政管理所用,除非有正當名義(如法院文件)否則它是不會讓人民調閱的。前一陣子就有人碰了個釘子後,再知識+發問如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20908763 簡言之~遇到版主的情況,應該依法向行政機關陳情或訴請法院處理,「逼」管委會交出來。 2010-03-13 10:04:31 補充: 有關「2010-03-12 22:04:47 補充」 答:你這部份即屬於會議決議過程、召集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進而導致你手上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否有效?而法院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即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的規定。 簡言之~吵這個是沒有用的,因為不論與會議人數的多少,只要有三人以上就叫會議,其記錄就叫會議記錄。而爭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效力問題,在法律上就局限於前段的方法。你所爭論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八成很久了,依法無法被爭論(因為早超過法定異議期)。 2010-03-17 12:23:47 補充: 沒有用的~ 不當得利的理論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應返還之,所以: 1.管委會的鎖卡的行為是否為不法行為?麻煩自己去看社區規約,大部份的規約都會註明「授予管委會制定公設的使用規則」類似字句。同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定義管委會有管理權限(最高院定義管理為:保管、使用與收益),所以管委會的行為不是不法行為。 2.對住戶是否有造成損失?問問自己,是否不管有沒有鎖卡,都是差不多要付那個錢?所以管委會的行為並沒有造成住戶的損失。再講明點,如果你今天因為大門被鎖卡,而不能進入自己的家,你能不能主張房貸由管委會來繳?答案是不行。 2010-03-17 12:31:22 補充: 上述的部份在法院的裁判書系統都可以查到,不是我個人天馬行空的言論,都是可以驗證。 事實上,訴訟有其一定的規則,透過這個規則就可以預測訴訟結果。今天不用即定的規則來思考,光會高談闊論、偏執....是無濟於事。因為大多數的人是「遵守規則」的人,不是「制定規則」的人。
rabbit36884.tw(Lv.7) 2010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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