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委會有權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懸掛招牌的費用嗎?
請問大廈管委會有權向區分所有權人收取懸掛招牌的費用嗎?
今天突然收到管委會通知店家懸掛招牌要每月付費的通知書。而不久前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已通過可於指定位置懸掛招牌。而今招牌已掛上了,卻突然說得每月付費才可繼續懸掛,請問這樣合法嗎?
另外,本店家於一樓開設服飾店。
大樓於年底剛完成外牆拉皮作業,騎樓也鋪設了新地磚,但因材質問題很容易骯髒,需要經常清洗。而大樓當初開會決議由管理費中支付清洗騎樓地磚的費用。今天也是突然通知要求我們得付清洗騎樓地磚的費用。騎樓的部分不是屬於公共空間嗎?本店也未占用到騎樓,請問這樣的收費合法嗎?
管委會這樣朝令夕改實在讓人無所適從,請問管委會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我們一定得付費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管理委員是屬於~
受住戶所託付並依據大會決議事項執行任務的一種職務!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貴社區應已制定有相關管理費或公共基金收繳辦法,委員會自應遵守辦理!
少辦?多辦?隨便辦?都是違反決議 的一種行為!
2010-04-18 22:32:10 補充: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按:騎樓係屬不得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故社區自不能決議由一樓負責!
倘若管委會再次招開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會議中決議通過,一樓的店家需支付懸掛招牌及清洗騎樓地磚的費用,係不公平決議:請依民法第799-1條~儘速向法院請求撤銷!
另,招牌懸掛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限制(外觀)!如果大會決議可掛招牌:請儘速確認相關款式規則!
掛上後,無理之繳費要求...同樣依前法條請求撤銷即可!
簡言之~住戶住戶只有遵守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義務(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所以管委會議決的任何問題,住戶都應該先查其與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間的關係,如果毫無關係,那麼該議決就「純參考」用的,住戶不受其規範。
舉例來說: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讓你掛招牌,卻沒有決議相關費用。那麼你就給它掛上去。至於管委會要求收費?因為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以至始住戶無法律上的關係。換言之~你想繳就繳,不想繳就別繳。當然它私下用一些小手段後(例如公告、動之以情....等),你就想繳,那是你的事。
2010-04-18 21:28:12 補充: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定有明文。
簡言之~你補充的問題答案,大致上「依法」由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至於區分所有權人為什麼這麼決議?那是你們自家的事,除非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規定。
例如:
1.懸掛招牌要付費?你付不起,就別掛,誰叫你要住區分所有權的公寓大廈!
2.清洗騎樓地磚?騎樓地磚的性質為何?是共用?還是約定共用?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由公共基金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共有之應有部份比例負擔,要某些特定人負擔,就是違法而無效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