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需要再繳嗎?
原告在一審中不服法官的判決
要上訴需要繳費嗎?
而被告不服判決在上訴
是否也要繳費?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見解:
無論原告或被告,於一審判後,向承審法院提出上訴,當然是要再繳裁判費ㄉ;而且比一審貴出許多,應該是千分之五,二審ㄉ裁判費。
2010-04-19 00:53:11 補充:
樓下 所言甚是。
2010-04-19 00:56:07 補充:
無意誤導。個人疏忽。筆誤。
樓下所言,明確。
2010-04-20 22:26:26 補充:
民事訴訟事件裁判費徵收核算對照表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2010-04-20 22:27:07 補充: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
2010-04-20 22:27:35 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
2010-04-20 22:32:13 補充: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聲請事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
2010-04-20 22:46:47 補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到庭以言詞向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醫藥費是,但在第一審刑事辯論終結後,尚未上訴第二審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
2010-04-20 22:55:16 補充:
例外: 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出ㄉ
上訴第三審者,以經第二審判決而有不服者為限,但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即告確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346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
上訴於第三審,應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第378條至第379條),但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判決顯然不受影響者,仍不得為上訴理由(第380條)。
2010-04-20 22:58:59 補充:
刑事案件如自訴、涉訟、上訴時,無論原告或被告均無需繳交: 裁判費用ㄉ
2010-04-20 23:02:38 補充:
龍辰地產法律研究室
http://tw.myblog.yahoo.com/long-chern
2010-04-20 23:04:17 補充:
龍天小子 留
如尚有不明瞭之處,希請不吝賜教。
2010-04-20 23:07:17 補充:
上訴抗告及聲請
被告及自訴人不服法院所為之判決應於接受判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按他造當事人數附送繕本),請求上級法院撤銷另判,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法院判決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於第三審時,並須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否則法院將駁回其上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告利益起見得獨立上訴,其辯護人或代理人雖亦得代被告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上訴。
2010-04-20 23:07:41 補充:
上訴本係一種權利,捨棄或撤回均無不可,惟捨棄上訴須於未提起上訴前,明白表示不為上訴之意,撤回上訴,則於未經上訴審裁判前為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於上訴審裁判前,亦得撤回。其為被告利益而上訴者非經被告同意不得撤回,即自訴人撤回上訴,檢察官如不同意亦不發生撤回之效力,一經捨棄或撤回,則自聲明之日起即喪失上訴權,不得再行上訴。惟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應由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2010-04-20 23:08:44 補充: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上訴第二審者,必為不服地方法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在第二審得提出新事實新證據,惟被告於第二審開庭審判時,務須到庭候審,如受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法院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如係刑事案件,
則各審均毋庸繳納裁判費用。
若係民事訴訟案件,
則第一審約須繳納訴訟標的金額的百分之一的裁判費,
若係第二審則係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左右的裁判費,
若係第三審則係繳納之裁判費用同第二審訴訟費用。
換言之,第一審約須繳納兩造爭執金額的百分之一,
第二審約繳百分之一點五,
第三審亦約繳百分之一點五。
總共三級三審下來,共需繳納訴訟標的金額的百分之四。
2010-04-18 00:48:09 補充:
樓上的朋友所述的,容有錯誤,
知識+園地,
應是協助解決發問者問題,
請勿給於錯誤的訊息,
在作答前,
應先查詢正確的訊息,
切勿隨意道聽塗說,而造成發問者的困擾。
沒有惡意,只是希望提高回答者問題的正確性及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