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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財產分配

發問者 sun (Lv.1) ・2010 年 5 月 5 日 ・婚姻與離婚

夫妻離婚,且丈夫願意放棄名下任何財產給妻子, 已達成財產分配協議,但是丈夫家人在離婚後認為分配不公平, 可以再度替丈夫提出要求分配財產嗎?

5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你前夫的家人在本案中(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無任何訴訟身分. 即使前夫父母提出訴訟(任何人都有權提出訴訟),但因為身分不符, 告訴會被駁回. 至於你前夫,若你已握有他願意無條件將財產給你,不參與分配, (例如有協議書寫上放棄剩餘財產分配,或是錄音或是證人), 則前夫日後反悔想參與分配也無效.
玉薇(Lv.6) 2010 年 5 月 6 日
簡單的回答就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專屬一身的權利,除配偶雙方得以為請求外,其他人是無法請求的。
碎夢星辰(Lv.6) 2010 年 5 月 10 日
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之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民法1030條之2(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債務之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民法1030條之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婚後財產追加之計算) 『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義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1030條之4(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財產價值計算時點) 『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協議書的內容除表明雙方離婚之合意外,內容應力求完整仔細。譬如註明是否支付對方生活費、小孩監護權之歸屬、探視權之具體明確時間:及夫妻財產之處理及分配等。協議書擬定好後,再找二位證人(最好找律師1人)簽名,證明二人確有離婚意願,再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一定要去辦) 最常發生的問題是雙方其他條件都談妥,僅就小孩的監護權屬誰僵持不下,以致無法簽署離婚協議,而離不了婚。遇此情形,建議可在離婚協議書中註明小孩監護權由法院做裁定。等辦妥離婚後,再依民法之有關規定,請求法院酌定小孩之監護權歸屬,雙方於法院通知開庭時,再到庭各自陳述意見,最後由法官以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來決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 當然小孩教育費.也常有爭議!所以一定要先寫明,並要求一定的擔保!避免日後爭議
?(Lv.7) 2010 年 5 月 7 日
【財產分配】 夫妻雙方如無約定財產制度,皆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擁有,自由處置,債務也各自負擔。 如雙方在分配上無法達成共識,財產較少者可向法院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求對方給予雙方財產額互減後的一半。 而申請分配在離婚後5年內、知道對方有剩餘財產的兩年內提出請求,超過期限就不能了。 至於計算方式,甲全部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乙則剩下50萬,少的人可向多的人請求分配,計算方式就是 100-50=50,50除以2=25,乙可向甲請求25萬。 如果乙是負債50萬,等於是負50,但在計算上還是以0為主(甲沒必要幫乙負擔債務),扣除下來乙可要求50萬分配額。 還有一種特殊狀況,乙在家中如同「米蟲」,不賺錢不幫忙家事,離婚時卻要求對方分配 財產,甲就必須證明乙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  另外,如果雙方已經協訂好數額,可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之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避免日後可能衍生的糾紛。
♀九天狂咒♀(Lv.2) 2010 年 5 月 5 日
夫妻協議離婚.如果原先沒辦理夫妻財產分開制.那就是適用聯合財產制.離婚是聯合財產關係消滅開始.按照民法規定.扣除婚姻關係中所負債ㄉ債務後.如果有剩餘ㄉ.期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就是平均分配..不過要特別注意兩點.第一點就是((是結婚後增加ㄉ財產才必須列入分配.婚前ㄉ不必)))第二點就是(((是限勞力所得才要必須分配.如果因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則是不必列入分配))) 另外.離婚之後.發現對方另有財產屬剩餘財產之範圍.必須在兩年內或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五年內.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離婚夫或妻若要防止他人脫產.ㄝ可向法院提出假扣押
封印紋身坊(Lv.7) 2010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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