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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妨礙性制主 (超急)

發問者 Rian昱 (Lv.1) ・2010 年 5 月 17 日 ・法律與道德

簡單來說 對方強姦我一個朋友 然後又摸一個女性的大腿.行為不檢 受不了 於是就約對方來公園打她 我一過去 拿安全帽往他臉打下去 她就昏倒 於是我就走了 後來對方她媽約我們過去談 對方有寫切結書 可是關於我的切結書有藥賠償 可是被強姦的 都沒寫到賠償問題 這樣看起來 對方好像看我們小孩子 好欺負 所以我不打算賠這筆錢 對方說要告我們 我們可以反告它們嗎?? 切結書夠成立證據嗎? 我不賠 我也沒案底 未滿18歲 是頂多保護管束嗎?? 鼻梁粉碎性骨則 是傷害還是重傷害? 這樣告 我們會吃虧 還是對方? 很急 誰能解答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阿昱....(.1)你女朋友被強姦..為何你女友不提告.而是你動手打人??????(2)鼻梁粉碎性骨則 是傷害還是重傷害?-------是傷害.////重傷害是.-------------.{斷1隻...手..眼..鼻.舌.造成殘障功能}......(3).切結書夠成立證據嗎?----你可以告訴法官..切結書是在對方家中被誘逼簽署ㄉ.不是在派出所由警員當第3公證人立署ㄉ..所以有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你-不同意賠償.(4)................你ㄉ女友也未滿14-16歲嗎?還是18歲??....{5}----你ㄉ傷害罪不構成犯罪要件之該當性而是純屬義憤傷害行為.因該是易科罰金2----7萬臺幣...不等之罰金.
古意人(Lv.2) 2010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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