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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296條

發問者 ◥◣ Alex ◢◤ (Lv.3) ・2010 年 7 月 27 日 ・法律與道德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 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上列為刑事訴訟法第296條的條文, 麻煩請詳述它的意思,讓小弟了解全文。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你用刑事訴訟法二九五條思考一下 如果犯的罪跟其他案有關連 就停止審判 因為可能判決結果會變成該案的證據之一 所以二九六條你重複念一下 他案重罪判決後 尚未確定前 注意喔是重罪 重罪是指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本來就從重罪判斷從輕刑處分 既然他案的比較重 相對該案就顯得微不足道 所以應該停止審判
齊亞(Lv.2) 2010 年 7 月 27 日
樓上的也是來知識+練習解題的嘛CCC
丫新(Lv.2) 2010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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