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96條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
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上列為刑事訴訟法第296條的條文,
麻煩請詳述它的意思,讓小弟了解全文。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你用刑事訴訟法二九五條思考一下
如果犯的罪跟其他案有關連
就停止審判
因為可能判決結果會變成該案的證據之一
所以二九六條你重複念一下
他案重罪判決後
尚未確定前
注意喔是重罪
重罪是指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本來就從重罪判斷從輕刑處分
既然他案的比較重
相對該案就顯得微不足道
所以應該停止審判
樓上的也是來知識+練習解題的嘛C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