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算背信成立嗎?
我是個汽車業務,我哥哥以我母親的姓名購買一輛新車,辦理貸款時由我作連帶保證人(因他個人信用不良)車子繳納11個月後哥哥就不在繳納貸款(貸款年限5年)過了2個月後我把車子遷回來由我繼續繳納後面的貸款,我本身繳納了2年半後就把車子賣掉了,這樣子算背信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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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違背其任務,造成損害-背信罪.
你的情形只是民事債務問題,也只能自家人解決啦.
車子是你自己公司的?
即便如此
你們貸款不就是要給車商嗎?
給了錢、拿了車 誰也沒有損失 何來背信?
這種情形不構成背信.因為你繳了2年半.收據都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