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善費該如何爭取?
我有位朋友在一家連鎖品牌體系的服飾公司任職快五年,因為公司合約到期不再續約,也沒分發到另任職點,所以失業了,他沒在公司保勞健保,那有辦法要求公司給遣善費嗎?該如何申請呢?公司老闆說隔天給他消息,後來避不給消息,很過分,該如何幫他解決辦法呢?急~急~急~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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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勞工碰到這種情形,應該如何因應?一、 立即寫【存證信函】主張雇主應依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適用第十六(預告)、第十七條辦理預告資遣,發給預告工資30天、資遣費五年(2.5個基數)、申領失業給付損失薪資的60%x6個月(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即應全額賠償)、【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張紙對本案勞工是沒有用的廢紙一張,但如雇主有替勞工投保之情形就能憑以申領失業給付)】,並向縣政府勞工局及勞委會當地就業輔導中心完成資遣通報作業二、 函出之日,立即持【存證信函】影印本到縣政府勞工局填寫【勞資爭議調解聲請書】。我要告訴你,縣政府不會替勞工討回預告工資、資遣費、申領失業給付損失薪資,但這個爭議會成案,將來到法庭時對雇主較不利(類似撞傷人不賠償之責任),如調解成立,雇主即需按成立條件履行,如調解不成立:(一)、 勞工可立即向縣政府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這張紙對本案勞工是沒有用的廢紙一張,但如雇主有替勞工投保之情形就能憑以申領失業給付)】(二)、 對本案勞工是向雇主求償申領失業給付預告工資、資遣費、申領失業給付損失薪資的60%x6個月(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保即應全額賠償)(三)、 調解不成立就是考驗勞工耐心的開始→向法院遞狀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督促雇主償付前揭預告工資、資遣費、申領失業給付損失薪資及滯延利息;以下是勞工有類似情形者,應知道的勞基法條文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6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第17條 (資遣費之計算)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去投訴勞保局
他應該是可以有遣散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