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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消防疏失,責任追究

發問者 匿名 ・2011 年 2 月 26 日 ・租賃與房地產

當初購屋時發現大樓的一樓公共區域的逃生通道雙側牆壁為木質裝潢,且不是防火材質,故第一屆管委會點交時就向建商要求提出防火證明,但建商一直無法提供,故有請管理公司提請法院訴訟,歷經2屆委員會仍未解決,結果這一屆委員會主委委託管理公司出庭,結果管理公司卻和建設公司和解,建設公司負責將所有不合格之木做裝潢拆除,留下水泥做粗坯要大樓自行出錢重新裝潢,導致全體住戶權益受損,請問可以申請和解無效嗎?若追究責任,請問第一屆點交時的主委要負責任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版主您好 沒有看到你們與管理公司的委託書內容~無從判斷管理公司是否有背信的嫌疑~但從常理來看~管理公司既然能與建設公司和解~代表管理公司有管理會的充分授權~否則就不具<資格>的~ 若是管理公司真的得到管委會的充分授權~那麼管委會就要接受~至於管委會有無背信問題~那就要再檢察你們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大樓社區管理規章~這裡也無法判斷喔~ 總之~研究與管理公司的授權書~大樓管理規章與會議決議內容~之後若有問題~可提刑事背信罪與民事賠償告訴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亨子.易經風水命理學人(Lv.7) 2011 年 3 月 13 日
首先你要去看這一屆主委與管理公司的委任契約為何?通常「和解」是需要特別委任的。 其次就你的陳述而言,第一屆應該沒有什麼責任,因為它有「要求提出防火證明....提請法院訴訟」等等看是己盡責任的事實。至於後續的問題,那是後任管委會接續的問題
?(Lv.7) 2011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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