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手續該怎麼辦理?
如果夫妻跟證人都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名蓋章!!
但是還沒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那可以反悔不要離婚嗎?
還是要是他要走法律訴訟的話也是可以離婚的?!
是不是證人兩位及雙方都要到戶政事務所才能離婚?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離婚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 雙方條件都協議談妥了如:小孩的監護權(小孩未滿18).贍養費.財產...等,協議好後,雙方簽名及兩位證人簽名完成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夫妻雙方一同前往,證人可以不必去。
法院判決離婚: 要符合離婚10大要素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你們協議好了,証人也簽好了,只要夫妻倆還沒拿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離婚就不會成立!
以上提供妳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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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為兩種
一是兩願離婚
二是判決離婚
對方有無離婚意願
如果有
兩人簽好離婚協議書
找兩名證人簽名蓋章
談妥贍養費與扶養費及監護權
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此為要事行為
證人不必到場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但若是無法達成共識
只能請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無上述十款法定的離婚事由
可由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在訴請離婚的官司中須一併請求法官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
(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
審理第二庭開庭若對方還是沒有到庭
可聲請ㄧ造辯論請求判決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