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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手續該怎麼辦理?

發問者 匿名 ・2011 年 5 月 13 日 ・婚姻與離婚

如果夫妻跟證人都已經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名蓋章!! 但是還沒雙方一起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那可以反悔不要離婚嗎? 還是要是他要走法律訴訟的話也是可以離婚的?! 是不是證人兩位及雙方都要到戶政事務所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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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 雙方條件都協議談妥了如:小孩的監護權(小孩未滿18).贍養費.財產...等,協議好後,雙方簽名及兩位證人簽名完成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夫妻雙方一同前往,證人可以不必去。 法院判決離婚: 要符合離婚10大要素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你們協議好了,証人也簽好了,只要夫妻倆還沒拿到戶政事務所去辦理,離婚就不會成立!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如還有不懂的地方想諮詢也可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留您的聯絡方式,我都會很樂意替妳說明^^ http://tw.myblog.yahoo.com/jw!tm.PjQmHHR5dewAijAuc
匿名 2011 年 5 月 13 日
離婚分為兩種 一是兩願離婚 二是判決離婚 對方有無離婚意願 如果有 兩人簽好離婚協議書 找兩名證人簽名蓋章 談妥贍養費與扶養費及監護權 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此為要事行為 證人不必到場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但若是無法達成共識 只能請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無上述十款法定的離婚事由 可由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在訴請離婚的官司中須一併請求法官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 (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 審理第二庭開庭若對方還是沒有到庭 可聲請ㄧ造辯論請求判決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法律魔術師(Lv.7) 2011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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