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私人老闆ˋ薪水問題!
我目前十九歲!現在我有一個問題..
入伍前,老闆對我還不錯把我當他弟弟對待
一直到半年前退伍後,我二話不說隔天就到他那裡幫忙!
之後漸漸對老闆的感覺慢慢變了!
因為私人的,所以他和他女朋友對錢特別斤斤計較
我是從事冷氣空調,又剛好遇到夏天!我知道大家都會有火氣大的時候
或是出口難聽的話,我又是領他薪水!但之後我忍受,也不太想在他那做了,一直忍受到上個月21號,
那天我休假,人不舒服的發燒,我問他能不能讓我請一天假後天再過去幫忙,
他口氣卻很諷刺,很像不讓我休息的那種..之後我不爽就直接不告離職!
上個月我做十四天,則我是算月薪制,一個月兩萬六!
今天是五號領薪日,我打電話和他說要領錢的事,
他卻說會將我薪水算日薪算法!十號再給我....
而他沒幫我弄勞保ˋ每天幾乎都是做十六小時無加班薪水!
但有月休四天,
前後加起也在他那做一年多了!
請問,他這樣作法算違法嗎?
1.無任何簽約,老闆扣薪正常嗎?
2.超過一個禮拜沒休假,正常嗎?
3.原本月新老闆卻說以日薪計算正常嗎?
4.他沒照時間發放薪水,正常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小宇 你好:
你所述的問題很清晰,以下針對你所述的問題一一解釋....
問題一...無任何簽約,老闆扣薪正常嗎?勞動基準法26條項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違反者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就算有簽約但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亦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問題二....超過一個禮拜沒休假,正常嗎?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國定例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 ,超過八小時部分,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1.33倍)。
2、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1.66倍)。
問題三....原本月新老闆卻說以日薪計算正常嗎?雇主違反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四項不關本案不予列出)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依據上述你可向雇主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用),但可惜的是你卻無故離職,已失自身權益,不過仍可主張要求以月薪發放.26000元/30天=866.66元/天(注意~~包括休假日都屬於有薪假日) 問題四...他沒照時間發放薪水,正常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動基準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不過實際上延至公司之發薪日再發放,也不算重大違規.. 問題五...老闆沒替我投保合理嗎?[公司行號勞健保規範]1.應替員工投勞保的公司型態
員工合計有五(含)人以上公司,依法勞保屬強制性,公司應設投保單位,並替員工投勞保,就業保險及提撥6%勞退金. 2.不一定得替員工投勞保的公司型態
員工合計有四(含)人以下公司,依法勞保屬自願性,公司得以不替員工投勞保,但仍須為員工投保職災保險,就業保險及提撥6%勞退金.
*但本為五人以上公司,現剩四人以下公司仍需繼續為員工投保.3.健保則不管公司有幾人,公司都須替員工投保,除非員工有另外工作而其投保薪資較高,就可不依附公司投保.註記:4人以下公司雖屬自願性投保,但是萬一勞工若發生職災時,雇主需按照勞保職災給付金額,全額負擔賠償給予勞工.
申訴單位: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
祝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