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院審判程序及高分院法官的心態
地院以貪汙治罪條例判處被告4年有期徒刑,〈單依3證人之說詞〉現案件已進入高院審理,並將於這個月底宣判,現在案件內容大致如下:3位證人〈姑且論以甲乙丙三證人〉一致咬定被告有收錢,然3證人對於聚餐時間及交付賄款之時間有所落差相差達4個月,現有證人甲提出稱有一個調查的方向可以證明是何時聚餐,而該證人甲之說詞,被告也已經調出該書證〈舉發單〉,足以證明該聚餐時間點,並且可以推翻證人丙稱於某日交付賄款於被告之時間點 係不實,且被告也沒有收到賄款,而這在高院是新事證 ,想請問高院法官對此之自由心證之認定為何,3證人之說詞和可以確定時間點之物證何者證據力較強,高院是否會採取有利於被告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個人提出淺見:
1.高院僅此審核地院判決.法條是否有違\誤
2.爭點在於是否收付賄款,不在差異幾個月問題點上
3.新事證論點在收受賄款上,(但是對你有利證據證明在哪裡)
4.是否利於被告不是你該想的問題,現在該注意的關於
利己證據的提出,甲乙丙三位偽述證言,意圖使人受
刑事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