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家圖書館 奇摩知識+ 紀念館

住後發現租屋環境差,想違約房東不退押金還打電話來罵人

發問者 小陶 (Lv.1) ・2012 年 3 月 5 日 ・法律與道德

在上個月中與房東簽訂租賃契約,在簽訂契約前有問房東是否能多付一個書桌及鞋架與在陽台裝設曬衣服的鏈子,房東答應也裝設了 簽完契約後我發現我的那份契約不見了 ,打電話問房東太太她說沒有拿,過了幾天我們與房東太太談到一次繳半年獲一年是否有優惠之類的,她表示可優惠房租,且說我們的契約在她那邊她不小心一起帶回去了 ,若是有確定要年繳過幾天會拿新契約過來給我們,但是也沒有拿來 過了幾天我們正式搬了進來 但是實際住了不到一個禮拜就發現居住環境品質很差 : 1. 公共環境老舊髒亂 2. 廢棄的地下停車場也疑似因前陣子大雨而積水導致蚊蟲 孳生最近全部飛出來 3. 附近出入的人奇奇怪怪的,附近很多外勞,有時會有醉漢 造成我晚上不敢自己一個人出門,連天黑也一定要人陪我回家 4. 晚上洗澡時間浴室排水口會飄出臭味 5. 電梯上方不起眼的角落有張泛黃的紙上寫道"本電梯 尚未續簽定期保養合約,請搭乘時不要超過負載人數以策安全 " 6. 附近市場半夜2.3點就會有貨車進出且不時的按喇叭 7. 消防栓的水管不見了,樓梯也被堆滿了雜物 (ex:資源回收垃圾) 上述情形都有向房東反應過,房東表示這跟他們租給我們的套房沒有關係,都是公共設施的問題,他們沒有辦法解決,我們說那我們沒有辦法續住,但是我們可以等到他們找到人願意承租我們再搬走而且也不需要再麻煩房東大老遠跑來帶看,可以由我們帶看,請房東通融一下將兩個月的押金退還我們,但是房東不願意,堅持要我們搬走他們才要讓人來看,且說如果我們可以在這個月租期到前搬走就退我們一個月的押金,但是我們還是覺得被扣一個月的押金很多,還是跟房東哀求了一下,但是房東還是堅持,我們也就放棄了,接受只能退一個月押金的事實 接著隔天一大早,房東太太就打電話來罵人(歇斯底里不間斷連續),足足罵了我6.7分鐘,完全不給我講話就掛電話了,她的主張大致如下: 1. 我們會承租這間房屋是因為貪便宜 2. 我們當初有來看過房屋是自己喜歡才會簽字承租的 3. 我們當初要求的東西他們都有給且他們勞心勞力(從頭到尾只有麻煩他們來修過馬桶漏水一次而已)故不退還任何押金,還說我們看他們好欺負 4. 我們是認為房東好欺負所以才直接打給房東而非打給房東太太(事實上這是因為承租前我們所提出的任何要求房東太太都表示須請示房東所以我們才直接問房東的) 5. 我們莫名奇妙 以上遭遇,請問我們可以主張以下法條將押金拿回來或是還有其他方法可以將押金拿回來嗎? 民法第 424 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的確[得終止契約不等於得將押金拿回來]! 然本案癥結在押金,而非終止契約.是故應以雙方租約為準--倘若用的是一般文具店公版,並且未曾塗改,別懷疑~必定是扣你一個月. 雖然對版主遭遇甚表同情,但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房東太太會情緒反彈--想必是屋子難租,好不容易找到租客,未久又將遷,離情何以堪? 若是在台北市租屋,我也願意幫忙你!
阿川哥(Lv.7) 2012 年 3 月 5 日

政治與政府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