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非本社區住戶停車位實施辦法
於六年前購買了R社區一樓層還購買了二個停車位,住了三年後售出了房子及一個停車位。目前還有一個停車位在該社區也有權狀。
後來該社區的管委會決議非本社區住戶停車位的管理費,由原來的800元調整為1000元。
請問了解管委會條款or法律的大人呀~ 這是合法的嗎??
我可以向那個機關單位詢問呢??
謝謝解答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2 則回答
最佳解答
一.一般社區規約已有明定各項管理費分攤規範(較少數規約將此項目交付管委會制定).要先瞭解社區規約是否有授權管委會制定管理費收繳之規定.若已有明定各項管理費分攤規範且未授權管委會.則管委會決議自始無效.
二.您既有車位所有權.又有權狀.當然也算是區分所有權人.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項定義為住戶.(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所以您也非管委會所決議之非本社區住戶.
基於上述理由您可向管委會據理力爭您是該社區住戶(有法令支持您).所以就算規約有授權委員會制定辦法.您還是可依社區住戶身分繳納原來的800元.而非1000元.
如管委會還堅持要跟您收1000元.您可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訴.各公所皆有承辦公寓大廈管理事務之專責單位.
私權如有爭論,應由法院依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