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檢察官誤判--該如何
本人被人無端構陷違反社會秩序,但因確無此事,本人於宣判前向對方提起誹謗名譽告訴。但在違反社會秩序判決前,誹謗名譽案件遭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之後高等法院檢察署亦然。之後,違反社會秩序遭簡易庭誤判處2000元。
但因確無此事,本人上訴後,地方法院最終還本人清白。
由於對方仍持續散播不實,本人再次提出誹謗名譽訴訟,但承審檢察官與先前做出不起訴之檢察官為同一人,因此,再次做出不起訴處分。此判決對本人十分不公!
1. 本人該如何採取行動自救呢?
2. 因不起訴處分的結果,對方更堂而皇之散播不實,令人生氣!
各位法律達人,請敎交我吧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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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大您好:
對於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的結果不服,可於收到處分書7日內具狀聲明不服之理由,來聲請再議。
歡迎來信或及時通線上討論,亦可至部落閣免費留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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