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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幫不能到場的父母親協助辦理離婚

發問者 混天綾 (Lv.1) ・2013 年 1 月 21 日 ・法律與道德

我是個25歲的女生 父親因為有案子在身長期在國外跑路,而母親因吸食毒品在獄中服刑被判10年 丟下一個70多歲的外婆跟一個還在讀書的未成年弟弟 家裡的經濟來源只有我,重擔全在我身上. 因為戶籍資料上我爸媽還有婚姻關係 導致我無法去申請低收入戶或是一些弱勢家庭的資格 我們家又沒房子,光是租房子的費用就要9000 也因為爸媽還有婚姻關係,我所申請的租屋補助也沒通過 我有打過電話去戶政事務所跟地方法院問過了 地方法院是說一定要有一方到場才能辦理 請問大大 我還有什麼其他的方式能夠解決嗎? 拜託拜託!!!!! 你們一定要幫幫我!!!! 因為打了好多次的電話了!!! 都尋求無門!!!!! 先謝謝你們!!!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4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您好:基本上戶政事務所說不行,法院說不行您來這裡問一樣是不行。 離婚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意思表示,要辦離婚的是你的父親及母親。 試問若今天你的父母親可以擅自到戶政事務所幫妳辦結婚登記,那你是否會被強行嫁給你不認識的人?所以這種行為法律上是不得代理的。 離婚可分為三種 一、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也就是說夫妻兩人協議好,填妥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戶政事務所留存一份)當然協議書上要有兩位證人之親筆簽名。 二、判決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法院調解離婚:此項是經由雙方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卻又不想訴諸法院時可由法院進行調解。 縱上,是目前國內離婚的種類。 由此可知,離婚應為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簡而言之,是你父親或母親才能做主或決定的是,因為要不要結束婚姻關係本應由配偶為之。 試問:若今日你父母親可以幫你決定要不要跟男朋友交往或分手豈不是莫名其妙? 至於你說父母離不離婚攸關你們加領補助的問題,若您需要協助,請與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連絡或是村里長甚至鄉鎮市區公所的社會課或民政課尋求協助,或者是其他基金會或是私人團體。
潘(Lv.3) 2013 年 1 月 21 日
你要不要搜尋 my權益itm 上這單位看看 他們有在處理及探討個人權益上的問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匿名 201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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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律(Lv.1) 2013 年 1 月 22 日
不管是結婚還是離婚 都一定要本人辦理 不可由他人代理喔!
㊣♂阿恰啾♂㊣(Lv.2) 20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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