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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吸毒、藥物濫用造成的傷害違反那些人權

發問者 匿名 ・2013 年 4 月 14 日 ・法律與道德

販毒、吸毒、藥物濫用造成的傷害違反那些人權???? 請任舉其三!!!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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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托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補、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訴者,有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徒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也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世界世界人權宣言共30條,因字數限定2000字,所以無法全部列出,其餘內容可參考下列網址。 參考資料 http://home.kimo.com.tw/sun0620kimo/demodoc/udhrchinall.htm 由於人權宣言'人人皆有自主權"因此本問題作廢! 但倒是有法律責任
Hit(Lv.1) 20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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