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簡易庭被告之答辯
收到"民事訴訟"狀一只
但是對方並沒有先進行調解 及法院的調解委員會 直接進行訴訟
即有點"擊鼓申冤"的感覺
而訴訟金額非常小 不到新台幣"貳萬元整"
不知道對方的心態是什麼?
另外一直有嘗試和對方電話溝通 留言 簡訊等等
但對方都不予理會 想請教大家有類似經驗嗎?
通常遇到這樣的人 他們是在想些什麼?
另外針對開庭前準備"答辯書" 要怎麼書寫? 去哪裡購買"答辯書"呢?
另外根據對方提出(1)誤會之"事實與理由" 要如何解釋與陳述?
(2)不實之"事實與理由" 是要列舉相關證物反駁嗎?
另外請問這樣金額的簡易庭 會進行"言詞答辯"嗎?
如果進行言詞答辯的話 有沒有什麼要注意的呢?
因個性的關係 如果態度採取比較圓融的方式 會對自己比較不利嗎?
另外對方要求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 可以向簡易庭爭取各半嗎?
還有就是對方要求負擔訴訟費用的利息 約年息百分之二十五左右
這樣合理嗎?
感謝各位^^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3 則回答
最佳解答
有幾種可能
1.對方不想見到板大
請律師代為出庭
(律師可能是認識的 不然律師費比訴訟金額大)
2.對方只想拿到相關金額 不願討價還價
(有些人認為調解是談價錢的方式)
3.覺得板大死不認錯
(有些人只要道歉 不聽解釋 )
答辯書 不必購買
板大可以在司法院或各法院官網找尋書狀範例
或自己照相關狀紙規格 填寫即可
內容 就對對方起訴書 不同意的地方書寫即可
當然有證物 可一併呈上
通常訴訟費用 都是敗訴方處理
若部分敗訴 法官會按比例分配
少有一半一半的
至於年息25% 是絕對不可能通過的
對方若真的如此要求 那只能說對方想太多
1.你誤會了。所謂的調解,可以是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成立後,若有做成裁判效力之必要,才送法院核備。另一種,就是向法院訴訟,法院依法逕送或依職權轉調解委員會或調解人調解。後者的調解成立,因為有訴訟繫屬,必須回送法院核備;不成立,則展開實體訴訟。
2.對方的心態,沒什麼好指責的,那只是他的權利。至於他在想什麼,無從判斷。
3.無論是誤會或不實,都在訴狀內條理說明。有人、物證可資佐證,並請一併敘明。
4.案件若進入實體審判,第一審一定都是言詞辯論,即使是第二審,除非是飛躍上訴,否則也是。當然,其中一方或雙方認為書狀答辯即可勝訴,則不出庭也可以。
2013-09-15 02:56:19 補充:
反正,民事庭原則上不強制一方或雙方出庭,法院會進行一造辯論判決。但不出庭而無法當場充分反駁或答辯,後果自負。
5.民事訴訟的勝敗關鍵,我認為只有兩個因素:(1)有沒有用對法條、(2)證據力是否充分。其它則包括說理是否具邏輯性、完整性。
6.你甚至可以要求訴訟費由對方負擔。
7.年息,除別有約定外,以5%計;即使別有約定,法定上限是20%,超過部份,無請求權。
我没有專業的法律常識, 若最近没有人回答您, 建議您, 先打電話去巿政府約面談的時間, 或是各區公所也有這樣的諮詢. 約好了, 再前往. 不過有限制時間, 最好先濃縮一下問題.
不妨多問几家, 自己再綜合一下. (最好要快一些, 怕有時效性.
政府在法院好像也有免費的律師. 可以先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