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警方通知對方卻遲不到案問題
對方撞傷我停車車輛後逃逸,我回家發現被撞後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已確認該肇事人身份後,警方通知對方,對方卻遲不到案說明,以下問題請教~
1.對方若確認有違反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警方是否有強制力要求對方到案說明?
2.若無違反第62條單純為民事案件,警方是否有強制力要求對方到案說明?
3.若還是不到按說明後續賠償,我打算提出民事告訴(侵權損害),是直接向警方表明辦理嗎?其程序為何呢?
4.後續若轉法院民事審理,是否需支付些作業金額?
因為第一次碰上這種事,想搞清楚一些程序步驟,也算是吸收經驗,
麻煩好心大大解惑~~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1.相關紅單屬於行政罰
所以警方並無強制要求對方到案說明的權力
(除非對方有涉及酒駕的可能 但這麼久也應該驗不出來)
2.否
3.板大要告民事 必須自己向法院提出訴狀
(當然可以委任律師幫忙)
民事訴訟 警方無權管理
4.民事訴訟 要繳納裁判費用
2014-02-21 06:00:36 補充:
裁判費用 只要板大在訴狀內有請求對方支付
只要板大勝訴 就是對方支付
而律師費用 除了上訴到最高法院以外 會算入裁判費用
其他 都必須自己支付
當然再第三審勝訴 因為算入裁判費用 當然敗訴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