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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物的評價如何?

發問者 匿名 ・2014 年 3 月 6 日 ・法律與道德

因為102年9月在上課返校(苗栗縣頭份鎮)途中被一輛任意變換車道又沒有打方向燈的小客車撞倒在地,當場有請苗栗縣頭份派出所員警到現場做筆錄、拍照及吹酒測值,事後肇事方全權交給他的保險公司(台灣產物)處理為由,避不見面連一通關心的電話也沒有,台灣產物也許久才打一通電話來詢問,該保險公司以過年春節為由要求受到車禍傷害的人(本人)說處理作業程序要〝一個月〞,當下聽到差點火氣飆上;事後過一個月後台灣產物員工忘了一直推說是主管問題...等;難道台灣的保險相關產業對理賠都是用龜兔賽跑中慢的一方在處理每一件事物嗎?還是真的每天都很忙到沒時間吃飯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大大好, 102年9月發生車禍, 道理上, 產險公司必須等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取得之後, 才有依據; 大大遲至今日仍未與肇事者(本人)達成和解, 一但進入兩年期效的民事賠償, 產險公司可是民事訴訟的箇中高手; 冤頭債主?? 不是產險公司, 而是肇事者(對方本人); (只是說對方買了責任險) 進一步的說明??? 先別說這麼多, 趕快上派出所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乃最優先事項; 提告方式?? 請查閱網路上的其他回答. 以上 好爸爸與帥兒子
匿名 2014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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