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但未開發的土地要的回來嗎?
家裡的土地在我小時候被國民黨徵收走了,至今從未開發,所以也沒有補償金,自此家道中落,
前陣子有人說他可以弄回來,但開口要土地價值的三分之二,親戚的長輩不同意;很好奇,他所謂可以弄回來是指什麼方法?
麻煩瞭解這方面法令的達人指點一下,感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所述商品、利率與稅制均已過時,不構成投資或財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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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我國土地法規之立法目的,是為了能夠促使土地有效利用,以達平均地權、地盡其利及地利共享之目標。因此,如果徵府徵收人民土地後,若未依原徵收目的、或依徵收計畫使用,使土地閒置不用,則與土地法規之立法目的相悖,於此情形,人民得請求將被徵收之土地買回,即所謂「收回權」。
二、收回權之規定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另依土第徵收條例第61條: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其申請收回,仍依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土地法第21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綜合上述三條可知:收回權就應適用土地徵收條例或土地法、其他法律規定,係以89年2月4日「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日為劃分界線。
1.公告施行前:依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2.公告施行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之規定。
三、收回權之要件
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收回權之生效要件如下:
1.收回權之成立,限於土地所有權被徵收;他項權利或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不適用之。(最高法院62台上1525號判例)
2.須因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或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但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之情形,係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土地。(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
3.收回權之行使,以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為限。
4.原土地所有權人須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89年「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所徵收土地,則依土地法第219條: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5.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還原受領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
6.須非屬區段徵收及土地徵收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排除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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