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請求加重處分應何時提出
想要求對被告加重處分要在哪一階段提出?
偵查庭階段?起訴確定以後?或其他時期?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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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請求加重處分應何時提出
除非是自訴案件的原告可以透過律師選擇求刑之時間點.這是因為公判庭的形成不能沒有原告之故.然自訴人是擔當檢察官的角色.否則基於被害人具有證人之 性質.所以連到庭都要有法院之傳票才能說話.更遑論可以選擇請求加重量刑之時間點
因此如是透過檢察官起訴犯罪之訴訟程序.應以訴狀表達被告在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中有何加重之情事.使訴狀中之陳述是如何的與卷證資料相符.且不利於被告之資料你可附於訴狀中給承審之法官參考較為妥適且易於達到期待
2014-08-31 21:29:57 補充:
當然是已進入訴訟狀態.否則怎可能會有這個問題.偵查中以口頭或書狀向檢察官請求.法院審理中於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或口頭向法官請求
但自訴程序與公訴程序中之請求方式會有不同.自訴程序你自己或律師可當庭向法官請求.但公訴程序只能透過檢察官或書狀請求
時間點最好是於辯稐終結程序時
2014-09-04 18:50:08 補充:
偵查庭的交互詰問也算是一種辯論程序嗎?
偵查庭沒有交互詰問.那是審判中法院才有得程序.偵查中只有原被兩造間之對質與原被兩造間和證人間之對質
或哪階段才是辯論程序?
法院審判中才有辯論程序而且是在交互詰問之後
簡言之,
就是在你對被告有可以加重處分的理由時。
妳好:
在法庭或者地檢署..要主張被告加重其刑.必須要有充分理由跟證據.不能片面主張加重或者減輕其刑!
譬如:被告本來是普通傷害罪.但原告發現身體某個器官已經永久喪失能力.於是要求門診或者住院醫師開例甲種診斷證明.這時原告要補一張:刑事補充理由狀.<補充理由跟證據>在地檢署或者法院隨時都可以補送!
至於地檢署ˋ法院要不要對被告加重其刑由司法人員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