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問題?
您好,
公司最近要訂工作規則,我們公司很多員工都待10年以上,其中內容有疑問想問一下
7.勞動契約書(含保密協議或服務年限合約)。
第十八條 調任與異動
本公司為配合業務需要,增進員工工作歷練,增進經營體質,確有調整員工的工
作地點或工作內容之必要時,得調動員工擔任相關工作或調派工作人員至不同地
點工作,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依據勞基法第10-1條規定調動五項原則辦理。
各級主管須徵詢員工同意後調動員工的職務,調動時應以相同職位職等或相關職
務為原則。凡欲跨部門調動員工者,由調入部門主管填具「人員異動申請單」
【附表6】,經調出與調入部門主管簽核,呈核決權限主管核定後,交人事單位公
告或相關作業。
因工作績效表現差,應調降職位與薪資的員工,人事單位應依法與本規則及相關
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之
以上年限合約會不會有問題,調降職位與薪資,公司規定每個人都要簽名,我可以不簽嗎? 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契約本來就是勞資雙方有共識才簽,
如果公司因為你不簽有甚麼後續動作
你可以到勞工局詳細詢問
畢竟勞資之間狀況不太一樣
正常來說應該是不能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