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家圖書館 奇摩知識+ 紀念館

關於勞基法相關問題請教?

發問者 小方 (Lv.2) ・2016 年 9 月 13 日 ・法律與法務

各位大大們,女性從事保全業,工作地點為大樓一樓櫃檯,工作內容為信件收發與人員進出登記,工作時間為AM7:30到PM17:30,休息時間為13:00到13:30,月薪23000,休假為見紅就休故一星期上班5天週休二日,但公司又規定18:00交接班完才能下班,那我一天工時是要算9.5小時還是10小時呢? 另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保全業符合勞基法第35條後段嗎? (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但我上班一天也只有休息30分鐘吃午飯而以,這樣是不是不符合勞基法第35條, 想請問各位大大上述總總,有違反勞基法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工作時間為AM7:30到PM17:30,休息時間為13:00到13:30,但公司又規定18:00交接班完才能下班 工作時間為10小時,減休息時間0.5小時,加上交接完6點才下班(0.5),所以你的工時為10小時 每天有2小時的加班,所以用最低薪資20008去算,你的加班費應該也有4468元 所以開23K給你,是低於你工作時數所換來的薪水 保全業符合勞基法第35條後段嗎? 原則還是必須前段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在這段時間看公司怎麼調,有些是做2小時後切15分給你休息,所以還是依各公司的性質去分 所以先去橋加班費的問題吧,這個部份才是你需在意的部份 至於35條的部份,看你自己能不能配合吧(早休或晚休的問題),不能配合就一併去申訴吧 因為公司是違法的 以上
阿翔~(Lv.3) 2016 年 9 月 13 日

商業與財經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