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基法相關問題請教?
各位大大們,女性從事保全業,工作地點為大樓一樓櫃檯,工作內容為信件收發與人員進出登記,工作時間為AM7:30到PM17:30,休息時間為13:00到13:30,月薪23000,休假為見紅就休故一星期上班5天週休二日,但公司又規定18:00交接班完才能下班,那我一天工時是要算9.5小時還是10小時呢?
另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保全業符合勞基法第35條後段嗎? (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但我上班一天也只有休息30分鐘吃午飯而以,這樣是不是不符合勞基法第35條,
想請問各位大大上述總總,有違反勞基法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最佳解答
工作時間為AM7:30到PM17:30,休息時間為13:00到13:30,但公司又規定18:00交接班完才能下班
工作時間為10小時,減休息時間0.5小時,加上交接完6點才下班(0.5),所以你的工時為10小時
每天有2小時的加班,所以用最低薪資20008去算,你的加班費應該也有4468元
所以開23K給你,是低於你工作時數所換來的薪水
保全業符合勞基法第35條後段嗎?
原則還是必須前段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在這段時間看公司怎麼調,有些是做2小時後切15分給你休息,所以還是依各公司的性質去分
所以先去橋加班費的問題吧,這個部份才是你需在意的部份
至於35條的部份,看你自己能不能配合吧(早休或晚休的問題),不能配合就一併去申訴吧
因為公司是違法的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