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有任命政務官職缺的權責,縣市長也有任命政務官的權責,鄉鎮市長應該有任命政務官的權責,請問這些政務官是否要將每個月薪水的一部分要繳交給執政黨的黨部嗎?政黨有時老是説没錢,執政黨任命的政務官,每個月的薪水的一部分應該要貢獻給黨部,才是正確的?109(2020)/5/20(三)。?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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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現在是人民團體,除了規定黨員需繳黨費(學生黨員免繳?)並不能明文規定從政黨員必需提撥一定比例的薪水給黨部,若黨部的經費周轉困難,黨員自願捐款紓困,當然可行;倘若硬性規定不樂之捐,則得不償失-選上就退黨,無黨籍從政不用扣薪水;現在火紅的執政黨有企業踴躍捐輸、國營企業都是自己人空降掌權,並沒有經費不足的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