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權限,及授權同意委託書問題?
請前輩們:
1:我們大樓有91戶,住戶參加開會意願不高,每次開會都是委員6人在開會,決定大樓大小事。有時會用獎勵300元方式取得授權委員同意委託書開會。
請問:A---在沒有住戶委託書下,6人開會決定的事合法有效嗎??
B---授權委員同意委託書,法規規定不得超過住戶五分之一(91戶五分之一是19 份),請問19份是每個委員可以取得19份X6=共114份嗎???還是6人總共只能
19份。
2:最近委員6人在開會(沒有授權委員同意委託書就是沒開住戶會議),決定在每層樓裝監視器,有公告,但被住戶質疑 沒開住戶會議,及價格問題,隱私問題,不同意裝,
委員自知理虧怕被檢舉就沒裝。
請問:A---監委就覺得,每次決定事情都要授權委員同意委託書就是開住戶會議,很麻煩,想修改住戶規則,想用開住戶會議提高授權,不用每次開住戶會議,這樣可以嗎???合法嗎??
B:管委會用每季公布支出明細,是合法嗎??不是每月要公佈嗎??也沒有凖時公布過,有超過半年以上還沒公佈,有什麼辦法叫管委會公佈??可以向市政府檢舉嗎???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咱們一條一條來回答喔~
1A. 6人開會決定的事只要沒有違反法令,當然有效!
1B. 是每個人都可以取得不高於1/5,而不是所有人總共只能取得不高1/5(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7條)
2A 如同 1A 的答案,所謂修改住戶規則...提高授權...屬於社區自治的範圍,並沒有
違 反法令的問題
2B 法令是規定管委會應「定期」公告,而非每月公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
條)。同時管委會沒有定期公告時,你依同一條文必須先催告(存證信)七天
後,管委會仍不公告時,才能向市政府陳情檢舉。.....只是通常要自費存證信...真
有人會這麼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