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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持有毒品被移送警局多次並且移送地檢署4次但都沒有出現使用二級毒品頃向,我想藉由開庭機會向檢察官申請去勒戒所觀察一陣子遠離外面環境一陣子請問檢察官會同意安排我去勒戒嗎。ps:我想自願去勒戒?

發問者 程建 (Lv.1) ・2021 年 1 月 30 日 ・法律與道德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於犯罪未發覺前 於犯罪未發覺前 於犯罪未發覺前 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固有明文,然查該條立法之目的,在於鼓勵施用毒品者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藉由專責醫療機構之治療達到戒斷毒癮之目的,而以醫療機構之治療代替由刑事司法程序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等處遇,達到戒斷毒癮之目的。
袁崇煥(Lv.7) 👍 2 202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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