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法律專家大大~家庭以前處於錢莊逼債生活,家人身心備感折磨、如今感覺又要舊事重演?
請教各位大大~父親於103年向地下錢莊借款兩萬,對方逼迫簽下四萬本票,後續已還款超過所借金額,但對方並未歸還本票,如今已過7年由一名不熟識的先生宣稱本票為過世朋友欠他債務,所以給予我爸當初簽下的本票抵債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是我們向法院提出民事確認債權不存在,結果對方又寄來一封刑事誣告附帶民事告訴狀,請教各位我們該如何處理?對於他寄來的告訴狀該做回應嗎?謝謝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5 則回答
【第 344 條
】刑法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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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的「重利罪」
這這條去壓債權人
大致上....看了一下圖片內容喔,簡單來說:
這應該是對方針對你所提出的確認訴訟的「民事答辯狀」喔~不用去理這狀的名稱諸如啥刑事誣告之類喔........(至於誣告的問題,它自己都說了....另外提出)。
至於你要確認債權不存在?你要提出債權不存在的證明喔,例如還款的記錄.....否則你會輸喔~
看你這情況...為什麼不直接向法院聲明該本票請求權可能己經逾期....比較有利呢....^^
先搬家,然後找律師,可找法扶會的人。
找 名 律 師 幫 你 處 理 一 下 巴 。
會比你自己找答案處理還快還省時間
另外 錢莊的事也趕快處理吧。
7年了不知到滾到多少錢了,不怕討債的來你家裡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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