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開庭,舊官司(法院當時判地主不得上訴)現地主因換繼承人之一又提告地上物繼承人拆屋還地,第一次通知開庭做些詢問,原告也要再補正資料,法官也另約時間,由原告來做重測地上物的持分,現又收到第二次開庭通知,可在七日內去法院調閱重測結果,想請問因無經驗,也不知該如何答辨!?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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