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制法」???
一九九七年制定通過的「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則進一步為性侵害加害人的社區處遇制度奠定了基礎。二○○五年「性侵害犯罪防制法」修訂,增訂了對性罪犯施以科技監控、測謊、驗尿、登記及報到等措施,且性侵害加害人無故不接受治療者,新法也增加了可以處以刑事罰的規定。綜言之,當前對於性侵害犯罪的處遇方式強調兼具加害人「內在控制」與「外控監督」全面的治療與監督模式,期待性侵害加害人在假釋、緩刑或服刑期滿出獄後
會不會也對幼童未成年.科技監控治療? 直接在校園 家中.直到成人 累犯更多最 不良行為 成人後進監服刑?等於罪犯養成?
⚠️ 這是當年網友的回答,台灣法規歷經多次修訂,內容很可能已不符現行法律。具體案件請諮詢律師。
1 則回答
性侵罪實在罪無可恕,性侵婦女及幼童為最嚴重,應判處死刑。